为加强和改进湖北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推进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造就高素质省属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推动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目标的领导班子建设,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省属企业科学发展,近日,由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中共湖北省国资委委员会联合下发《湖北省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鄂组通[2011]88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九章68条,从适用范围、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职数和任期、选拔任用、考核评价 、教育培养、激励监督、退出等做了具体规范。
《办法》要求: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较突出的工作业绩,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良好的履职素养、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
《办法》规定:省属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条件为应当具有累计八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与企业经营管理业务、党群工作相关的经历;提拔担任省属企业领导人员正职的,应当具有同层级副职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两年的应当具备同层级副职和下一层级正职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提拔担任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副职的,应当具有下一层级正职三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三年的应当具备下一层级正职和下一层级副职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另外,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党章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担任总会计师及相当职务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八年,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面向社会招聘人才,根据需要明确特殊的任职资格条件。
《办法》强调:选拔省属企业领导人员,主要采取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采取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的方式进行。其中,对经理班子成员的选拔要逐步加大公开招聘和竞争上岗力度。任用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可以采取委任制、聘任制、选任制;对省属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评价,分为任期考核评价、年度考核评价和专项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省属企业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以考核评价为基础,与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挂钩,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省属企业领导人员激励机制; 建立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学习培训档案,将学习培训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加强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后备队伍建设。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